廉洁纪语
【2025】第12期
中共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纪委 2025年12月29日
【2025】第12期
中共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纪委 2025年12月29日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的工作机关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各项职责。
第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设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设在行政机关等或者由其整体承担职责的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执行。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负责主管或者办理党的相关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采用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等方式,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统筹设置的仍由党委主管。
第六条 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
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第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是部(厅、委、室)务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者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
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秘书长。党中央职能部门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报党中央批准。
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一般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部署安排,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群团工作;
(六)承办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党的工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实行归口领导或者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紧扣职责任务加强机关党建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委、室)务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四)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审议向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按照规定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属于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部(厅、委、室)务会会议由党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因故无法召集或者出现空缺时,可以委托其他负责同志或者由党委指定的负责同志召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以党的工作机关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领导班子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委、室)务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由部长(主任、书记)或者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不得代替部(厅、委、室)务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为基层减负各项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以及党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党委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派出机构等的监督,并抓好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带头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类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责述廉,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科学编制党的工作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按照程序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本级党委审批后,以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印发。
第三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25年12月08日08:30
网址:http://cpc.people.com.cn/n1/2025/1208/c64387-40619282.html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8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6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今年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奋力拼搏,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将顺利实现。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取得积极进展,民生保障更加有力,社会大局保持稳定。过去5年,我们有效应对各种冲击挑战,我国经济、科技、国防等硬实力和文化、制度、外交等软实力明显提升,“十四五”即将圆满收官,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国内经济工作和国际经贸斗争,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增强政策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持续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做优增量、盘活存量,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会议指出,明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集成效应,加大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力度,切实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要坚持内需主导,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坚持创新驱动,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坚持改革攻坚,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坚持对外开放,推动多领域合作共赢;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联动;坚持“双碳”引领,推动全面绿色转型;坚持民生为大,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坚持守牢底线,积极稳妥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会议强调,要加强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因地制宜做好经济工作,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编制好国家和地方“十五五”规划及专项规划。做好岁末年初重要民生商品保供工作,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解决好拖欠企业账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兜牢民生底线。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会议指出,制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对于进一步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落到实处,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水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政治方向,坚定法治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意识,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新华社2025年12月08日 14:00
网址: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512/t20251208_463240.html
廉洁警言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7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
(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7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的工作机关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各项职责。
第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设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设在行政机关等或者由其整体承担职责的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执行。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负责主管或者办理党的相关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采用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等方式,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统筹设置的仍由党委主管。
第六条 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
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第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是部(厅、委、室)务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者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
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秘书长。党中央职能部门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报党中央批准。
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一般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部署安排,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群团工作;
(六)承办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党的工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实行归口领导或者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紧扣职责任务加强机关党建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委、室)务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四)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审议向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按照规定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属于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部(厅、委、室)务会会议由党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因故无法召集或者出现空缺时,可以委托其他负责同志或者由党委指定的负责同志召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以党的工作机关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领导班子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委、室)务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由部长(主任、书记)或者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不得代替部(厅、委、室)务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为基层减负各项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以及党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党委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派出机构等的监督,并抓好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带头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类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责述廉,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科学编制党的工作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按照程序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本级党委审批后,以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印发。
第三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25年12月08日08:30
网址:http://cpc.people.com.cn/n1/2025/1208/c64387-40619282.html
会议精神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8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6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今年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奋力拼搏,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将顺利实现。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取得积极进展,民生保障更加有力,社会大局保持稳定。过去5年,我们有效应对各种冲击挑战,我国经济、科技、国防等硬实力和文化、制度、外交等软实力明显提升,“十四五”即将圆满收官,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国内经济工作和国际经贸斗争,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增强政策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持续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做优增量、盘活存量,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会议指出,明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集成效应,加大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力度,切实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要坚持内需主导,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坚持创新驱动,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坚持改革攻坚,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坚持对外开放,推动多领域合作共赢;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联动;坚持“双碳”引领,推动全面绿色转型;坚持民生为大,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坚持守牢底线,积极稳妥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会议强调,要加强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因地制宜做好经济工作,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编制好国家和地方“十五五”规划及专项规划。做好岁末年初重要民生商品保供工作,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解决好拖欠企业账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兜牢民生底线。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会议指出,制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对于进一步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落到实处,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水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政治方向,坚定法治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意识,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新华社2025年12月08日 14:00
网址: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512/t20251208_463240.html
以案为鉴
西双版纳州1名干部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云南省纪委监委交办,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对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级调研员苟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苟彪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纪法意识,亦官亦商,伪造证据、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宴请,违规租用公务车辆;廉洁底线失守,出借资金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苟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同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苟彪开除党籍处分,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给予苟彪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西双版纳州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西双版纳州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清风云南 2025年12月04日17:20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4ZYt05EsfuSJ8nnVEl19DQ
西双版纳州1名干部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云南省纪委监委交办,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对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级调研员苟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苟彪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纪法意识,亦官亦商,伪造证据、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宴请,违规租用公务车辆;廉洁底线失守,出借资金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苟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同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苟彪开除党籍处分,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给予苟彪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西双版纳州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西双版纳州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清风云南 2025年12月04日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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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
医院纪法100问—第11问:科室可以接受供应商捐赠吗?

纪法解读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捐赠资助卫生事业,捐赠的资金也可以用于医学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但接受捐赠有严格的规定,谁来接收、怎么使用、捐赠程序都有具体要求。接受捐赠应该以医院的名义接受,科室私下接受供应商的捐赠,则有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的嫌疑,违反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
纪法依据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任格主编《医院纪法100问》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捐赠资助卫生事业,捐赠的资金也可以用于医学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但接受捐赠有严格的规定,谁来接收、怎么使用、捐赠程序都有具体要求。接受捐赠应该以医院的名义接受,科室私下接受供应商的捐赠,则有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的嫌疑,违反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
纪法依据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任格主编《医院纪法100问》
廉洁警言
鉴明则尘垢不止,止则不明也。
——《庄子·德充符》
镜子明亮就不沾灰尘,镜面蒙上灰尘就不明亮。喻廉洁则明。——《庄子·德充符》
门诊时间:08:00 ~ 18:00
咨询电话:0873-76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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