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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动态

“红河惠民保”投保倡议书

 

红河州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大家好!

在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人民民众生命健康是直接关系每个个人和家庭幸福安康的重要保证。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及就医条件的不断优化,人民群众在罹患大病特别是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依然承担着高昂的医疗费用,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依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常常可以看到,我们身边有多少家庭因家人患重特大疾病对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不得不通过“水滴筹”“轻松筹”等方式来募集医疗费用,往往一个人生病就拖垮一个家庭。

“红河惠民保”是由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全程指导和监督的普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其设计初衷与医保政策紧密结合,互相补充,是为红河州全体医疗参保人量身定制的专属产品。参保不限病史、年龄、职业、户籍。每人每年仅需缴纳80元保费,最高可赔100万元,责任不仅涵盖住院医疗自付费用,同时还包含了25种癌症特定药品费用。

为充分维护单位及职工、家庭和个人的医保权益,提高自己及家庭疾病风险防控意识,共享红河专属的医疗保障。我们真诚、郑重发出倡议:凡参加了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请积极踊跃参与投保;为自己和亲人的健康幸福多加一重保障,让广大红河州人民能够享受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

 

 

【投保须知】

1. 投保适用人群: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2. 参保年龄:无年龄限制

3. 保险期间:一年

4. 购买份数:每人年度内仅可购买1份,多买无效

5. 未成年人参保:若为未成年人购买,则需补充法定监护人信息

6. 保费:80元/人/年

【保险责任】

 

【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约定:

(1)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责任一):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无要求,即被保险人在产品生效前(XX年X月X日前)已患有的疾病,并因此导致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属于本产品保障范围。

(2)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责任二):被保险人在产品生效前(XX年X月X日前)如已确诊恶性肿瘤,并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本产品不予支付。

(3)连续参保本产品的被保险人患有既往症或已存在患有既往症病前症状的界定时间以首年参保生效日为准。

2.关于使用医疗保险的约定:

(1)参保人享受红河州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但未使用红河州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首次参加红河州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本产品保障期间内中断红河州医保参保缴费或欠缴费,本产品仅承担在红河州医保待遇生效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医保待遇未生效或失效期间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关于异地报销的约定:

未经异地就医或异地转诊备案转往红河州外定点医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即保障责任一的报销比例为70%;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变。在非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所产生的医保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责任一)不予报销。

4.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

保险期间以就医时间(入院日期)为准:

(1)同一次就医,在保单责任起期(XX年X月X日)以前就医,在保险责任起期及以后出院的,事故发生不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同一次就医,在保单责任期内入院,保险期间届满时(XX年X月X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 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

(10)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前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疾病或情形;

(11) 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2) 工伤(见释义)、医疗事故(见释义)。

2.对于保险责任2.1.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对于使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被保险人,在2.2.1以外,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用药;

(2) 被保险人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但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医疗机构、药房的不在此列;

(3) 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4) 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5) 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治疗有效;

(6) 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7) 在中国大陆境外(见释义)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4.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见释义)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在等待期内发病但在等待期后因之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但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的不在此列。

6.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药目录清单

注:为了更好的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结合红河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及市场变化等情况,本产品保留对《红河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调整的权利,如有调整将在红河惠民保项目微信公众号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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